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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0日更正公告

中新网北京 21 次阅读 资讯

湖北量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亮:本院于2026年9月11日在本网刊登的原告武汉市林正原料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量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亮买卖合同纠纷的公告中,其中“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林正原料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量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12638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应更正为“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林正原料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量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变更审判人员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12638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1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更正。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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